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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什么(国家强制性的标准你知道吗)

admin
2020/04/17 22:02:10

实务中,如何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直都是个难题,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聊聊这个重要的问题。

实务中,如何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直都是个难题,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聊聊这个重要的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首先,对于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可以从三方面来把握:

一、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该规范的后果必将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可以确定该规范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如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二、法律及行政法规虽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必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范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确定该规范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三、此类规范不仅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且还要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其次,对于识别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也可以从三方面来把握:

一、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为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仅为行政管理或纪律管理。

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调整对象是主体的行为资格,并不针对行为内容本身。

三、此类规范旨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最后,说说我国典型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上述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预售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商品房预售人没有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显然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却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并未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规定在起诉前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三、《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四、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外的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处分涉案房屋的同时亦处分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强制性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五、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及特许人的认定

在广西高院请示案【(2010)民三他字第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批复认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此外,在具体案件审判中,法院要注意结合特许经营资源的拥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实际提供者、涉案合同的签字人和签约名义及签字人与特许经营资源拥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因素,准确认定涉案合同的特许人,依法妥善审理好相关案件。

六、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商业银行法》第39条的规定,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它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更有效地强化对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商业银行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如违反该条规定,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但不影响其从事的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七、 一般而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很多时候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比如,《公司法》第12条有关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4条有关管理人资格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8条有关房地产中介需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公务员法》第53条对公务员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限制,并不妨碍其违反资格限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